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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共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来源:工信部 发布时间:2021-12-23 11:14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共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通知》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我国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正在采用5G共建共享方式建设和使用5G网络。目前,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与中国广电已分别签署了5G共建共享相关协议。5G频率共享使用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5G共建共享的重要内容,《通知》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在5G频率共享时需要履行的相关许可变更手续,明确了无需办理许可变更事项的情形,充分保障企业在5G共建共享中依法合规使用频率资源,进一步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5G基站频率共享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两类频率共享的定义。二是明确了5G基站频率共享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审批要求。三是明确了5G基站频率共享情形无线电台执照的办理要求。四是明确了5G基站频率共享的频率使用率、干扰协调、频率占用费缴纳、监督检查等要求。五是明确了终止5G基站频率共享的要求。六是明确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频率共享时应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七是对其他技术体制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共享提出了管理要求。

问:《通知》的发布为企业开展5G频率共享提供了哪些帮助?

答:5G频率共享分为基站频率共享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两类情形。对于用户终端频率共享,《通知》依法明确企业无需办理许可变更事项,降低了企业负担;对于基站频率共享,《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基站电台执照等事项的有关程序要求,有助于企业知悉开展基站频率共享所需材料和相关程序。

问:企业申请开展5G基站频率共享和用户终端频率共享分别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答:对于拟开展基站频率共享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手续,并提交就基站频率共享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协议应明确基站频率共享的具体频率范围、各方权利和义务、共享地域、共享期限、申请办理5G基站无线电台执照的企业主体、频率占用费缴纳分摊比例、终止频率共享的条件等事宜。此外,企业获得变更5G频率使用许可后,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5G基站无线电台执照变更手续。

对于拟开展用户终端频率共享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联合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明确用户终端频率共享涉及的具体频率范围、共享地域、共享期限、共享终止条件等事宜。


原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共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